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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
来源:  作者:  编辑:管理员  日期:2009-06-13  点击率:3737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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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学校概况
              学校性质:公办
              学校代码:10663
              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高职(专科)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学校地址:宝山校区——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北路116号
    白云校区——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35号
第二条 招生计划 我校2009年招生计划为5265人,其中本科4340人、高职(专科)925人。另招少数民族预科生100人。分专业计划祥见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条 录取规则
        1、录取原则:学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省内110%),以考生当年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的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2、录取志愿顺序: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则按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投档顺序、考生所填志愿和我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按志愿优先方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考生。我校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江苏省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专业安排按本条第三款进行。
        3、专业安排及退档:实行“专业清”原则,即优先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的,则根据考生成绩在我校未录满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我校对专业安排无分数级差要求。
        4、特殊专业录取原则:
             (1)英语(含旅游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在60%以上;英语(含旅游英语)和日语专业需有口语成绩。
             (2)艺术类专业在各省招生办公室投档范围内,按专业计划数对文化成绩排名在前10%的考生优先录取,其余部分按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3)体育类专业男女生比例:男生为70%、女生为30%(省外不限),男生身高1.68米以上、女生身高1.58米以上,录取时按照“高考文化成绩÷2+体育专业术科成绩”产生的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有特殊要求的省除外)。
             (4)旅游管理类(含旅游管理、导游方向、饭店管理方向)、英语(旅游英语)专业录取男生身高1.68米以上,女生身高1.58米以上,旅游管理类外语单科成绩在50%以上。
             (5)面向全国单独招生的运动训练专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相关规定录取新生。
        5、定点定向招生计划面向石阡县招生,录取时按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规定的降分幅度进行录取。定向生须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协议。
        6、按类招生的专业,一律按类填报志愿和录取,按类发放录取通知书,学生进校后按我校分流原则进行分流。
        7、语种要求:语种不限(除外语类专业),但新生进校后,所有专业均实行英语教学,学校不开设小语种教学。日语专业为零起点教学。
第四条 身体健康要求 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条 收费及标准 按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 奖学金、助学金政策 贵州师范大学设有下列各项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专业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助学金(如黄如论奖助学金、华藏奖学金等)及其它奖助学金,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的奖、贷、勤、减、免、补资助体系。
第七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有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条 毕业与学位 贵州师范大学录取的本科生按我校学分制管理规定修完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规定学分和教学要求的,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高职(专科)学生修完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贵州师范大学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九条 专升本政策 优秀高职(专科)学生按一定比例,根据当年政策参加对应专业专升本考试、考核,合格者可升入本科学习,入学后须对其高职(专科)阶段所学课程进行学分认定,修完相应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规定学分和教学要求的,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复查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贵州师范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200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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